应该说,发展旅游业,良好的基础设施必不可少。只要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能遵循合规合法的原则,必要的地产项目建设本无可厚非。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纯粹意义上的旅游开发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有的急功近利的地方官员,怀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冲动,借着旅游开发的“东风”大搞房地产项目建设,企图走房地产开发的“捷径”。
结果便是,旅游开发演变成了“园地运动”,而本应作为旅游景点配套设施的地产项目也喧宾夺主,最终导致旅游开发反而沦落为地产项目的配套建设。目前,一些公开报道的案例显示,为了将旅游开发真正变成“圈地运动”,个别地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上述开发项目,虽然主体部分为“农用地”,且面积超过千亩,但仅仅由省级政府j比准,而并未经国务院批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在上述所谓的开发项目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关于景点租赁的期限竟然长达40年。
诸如此类行为隐患不小,尤其是在此过程中一旦出现权钱交易、暴力拆迁等行为,更可能引发一系列拆迁后遗症,贻害无穷。例如,在上述项目的拆迁征地过程中,就存在没有组织村民征求意见、补偿标准过低、实际补偿款不及规定的一半等现象。
实际土,在一些类似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都曾出现过部分失地农民对强制征地、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还建安排、失地后生活保障等问题存在不满情绪,结果导致干群关系恶化,矛盾不断加深,并且很容易引发冲突,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在农田“明做旅游开发暗搞房地产圈地”现象,相关监管部门一定要抓紧在制度和法规上完善,果断堵住这个为患不小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