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2012年四季度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2012-12-23 09:18: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重庆市渝北区2012年四季度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

重庆市渝北区2012年四季度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并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一批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和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8名。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28名(详见附件1),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40名(详见附件2)。 
  三、招聘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应聘附件1岗位的人员,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应届毕业生条件限制。
  应聘附件2岗位的人员,须为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含2013年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以下情形不属于招聘范围: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年龄、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
  4.硕士研究生是指本硕连读生或本科专业与硕士研究生专业具有连贯相关性;
  5.服从工作安排。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7日—2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逾期不再补报。
  (注:已在重庆、泸医、川北医药高等院校双选会“预报名”的学生须按正式《简章》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未正式报名。)
  2.报名地点: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63号)。联系电话:023-67822642,023-67802789。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内竞争。报考者须持身份证、毕业证和所需的其他报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中:2013年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渝北区内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持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
  4.领取《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于2013年1月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163号)领取《准考证》,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50元/科,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考试资格。
  (二)笔试
  1.笔试方式:招聘岗位名额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2.笔试时间:暂定2013年1月5日,具体笔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考务事项详见《准考证》。
  3.笔试科目及分值:
  附件1岗位的笔试为专业科目测试,分值100分。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附件2岗位的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管理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非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均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4.笔试成绩于2013年1月10日至1月16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ybrs.gov.cn/,暂定)公布,请报考人员自行查询。
  (三)面试
  1.面试方式: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达不到1:2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数额;无法递减的,考生笔试成绩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其中,紧缺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或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弃权。面试由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实施,区监察局负责监督。
  2.总成绩计算
  附件1岗位总成绩=专业科目成绩×50%+面试成绩×50%。
  附件2岗位总成绩=公共科目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
  依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出现总成绩分数相同,则依次按学历、职称、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高者确定]。体检由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及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按报考同一岗位进入面试且面试合格的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由考生本人承担。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体检合格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与招聘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并报区卫生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最后截止时间为考试总成绩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签订资格。考生放弃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后解除了就业协议的缺额在报考该岗位参加考试合格尚未签定就业协议的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复审。其中,在职人员重点对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其应聘到其他事业单位情况进行核实。
  2012年及以前的毕业生于2013年2月28日前政审完毕,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经体检合格后依次递补。2013年毕业生于2013年7月底前政审完毕,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空缺时,不再递补。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和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其中,在职人员必须于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寄送至渝北区人力社保局,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其缺额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经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依次递补),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与其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编制和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试规定及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简章未尽事宜,由重庆市渝北区人力社保局商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局、重庆市渝北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岗位一览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xls
  2. 岗位一览表(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xls
  3. 报名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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