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九龙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名,其中:职员32名,专业技术人员7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要求详见《九龙坡区2014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者均可报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好。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六)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27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在国(境)外高校就读取得的全日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生服务中心的认证。
(七)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78年8月27日至1996年8月27日期间出生)。
(八)自愿在九龙坡区服务满5年及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4年 8月27日。
(十)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解聘时间认定:以人力社保局批准辞职解聘时间为准);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现役军人;未满服务期、也未在2014年 8月27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败坏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四、招聘方式
报名人员自愿选择一个岗位报考,且所学专业须与岗位所需专业完全一致,招聘指标数与岗位报名人数达到1:3比例方可开考。若未达到该比例,则相应递减招聘指标(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或特殊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五、招聘程序
(一)简章发布
招聘简章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开发布。
(二)报名及手续
1.报名时间
2014年8月27—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2.报名地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1号会议室(九龙坡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E栋五楼,请预查网上电子地图)。
3.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只受理现场报名方式。
4.报名手续
报名者请先在网上下载、填写报名表(附件3,报名表共2页,请正反双面打印后用黑色签字笔准确工整填写<可打印>相关内容,须提供本人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报考者不得任意修改报名表格式),报名时间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岗位要求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委托报名须出示委托书、相关资料及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初审合格者需缴纳笔试考务费100元(50元/科),同时将《报名表》等相关报名材料交工作人员处。
5.报考专业问题
招聘岗位涉及专业要求的,统一执行《九龙坡区2014年下半年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
6.领取准考证
报名者凭身份证和缴费收据于2014年9月9- 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两科总分值200分。
职员岗位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管理基础知识》,每科分值100分。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技能知识),每科分值100分。
《综合基础知识》和《管理基础知识》参考资料,可在报名处购买。专业知识科目测试内容为岗位所需专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知识。
笔试时间为 2014年9月14日,具体时间地点与考务等事项详见准考证。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在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二)面试
按招聘岗位指标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特殊紧缺岗位除外),根据报考同一岗位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两科总分低于110分者不得进入面试;若某岗位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并列,则同时进入面试;若某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聘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若某岗位只有1名考生笔试成绩达到110分,且该考生笔试成绩达到其他岗位拟进入面试人员最低成绩,则保留该岗位1个招聘指标。面试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考官对考生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考官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交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如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计算方式
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各项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体检
按报考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根据岗位招聘指标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若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综合基础知识、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技能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区调配领导小组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若体检有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体检的,则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若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的,则按报考该岗位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
考试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
拟聘用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规定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笔试面试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十、聘用及待遇
考试、体检、考核均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招聘有关政策规定,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若招聘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九龙坡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九龙坡区2014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九龙坡区2014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指导目录
3.九龙坡区2014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公开招聘简章附件1-3.doc
九龙坡区2014下半年公开招聘39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4-08-20 09:13: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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