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下岗多年,妻子患尿毒症,这样的遭遇无论发生在谁身上,都会备感无助。想到私刻医院假公章为妻子做“免费”透析的“损招”,实属无奈之举,廖某对自己身患绝症的妻子不离不弃,相对于许多“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景,如此行为虽然违法,但却让人感动。只不过在感动之余,“假公章救妻”背后的“真问题”更多地引人深思。
首先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众所周知,尿毒症已成为继癌症之后的第二大疾病,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患了尿毒症的病人必须通过透析治疗才能活命。廖某5年前就下岗位,靠低保维持生活,平时开摩的拉活赚点生活费,经济十分拮据,面对患尿毒症的妻子,实在走投无路,这才想到私刻医院公章做“免费”透析。从这个角度说,廖某主观上并无恶意欺骗,事情败露后,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这个量刑标准是否有些过重?按照廖某自己的说法,愿意卖房退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判决时能否参照这些因素,从轻判决或者缓期执行?或者相关法律条文在修改时能否考虑“救人、无主观恶意”等因素,让从轻判决变得有法可依?
其次拷问大病救助机制以及社会、慈善救助机制。廖某和妻子作为北京市民,按照北京市2001年下发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全年不超过1万元,显然远远解决不了透析费用。即使按照北京2010年6月出台的医改新政,可以按新农合报销55%的比例,但对于重大疾病、特困家庭而言,仍然远水救不了近火。这个时候,显然需要大病救助机制的帮助,比如重庆巫山的大病救助补偿年最高额可达30万元,陕西省农村合疗大病救助机制看病可以直接报销90%,这些都能能很大程度上缓解特困家庭患者的经济状况。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大病救助制度,只有部分地方进行试点。
抛开大病救助机制而言,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缺失也是一大现实问题。各地都设有红十字会、慈善会,但是一旦有民众需大病救助时,却往往很难申请到资金救助,或者存在申请门槛过高、审批手续烦琐等问题,因此,社会救助、慈善救助也应与大病救助机制一样,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尽早破解大病救助难题。
此外,一枚假公章却做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很显然,医院、卫生部门的监管、审查环节同样漏洞百出,倘若这样的公章不是假的,而是被手握公章的某领导利用,又该如何辨别真假?因此,这同时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只认公章不认人的做法是否对公权力的膜拜?类似的情形也许并非只有医院才有,其他部门是否同样存在?尽管廖某出于救人的目的违法,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然而对于监管缺失导致巨额医疗费用流失,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